分手拍女方照片后,男方把她告了,济南法院通报详情

来源:济南时报

爱到深处,你侬我侬;一朝分手,鸡飞狗跳!

一对男女恋爱两年,其间转账百余次,但分手当天,男方却让女方写下5万元欠条,并拍下女方手持身份证和借条的照片;但女方却称,欠条系被胁迫写下。近日,长清法院就通报了这样一起特殊案例——

张某与杨某某(女)于2020年10月份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,至2022年11月分手。双方交往期间互有频繁转账,数额在几十元至万元不等,转账次数多达百余次。

二人分手当日,杨某某向张某出具收条、借条各一份,载明张某向杨某某出借款项5万元。同时,张某拍摄杨某某手持借条和身份证的照片一张。

张某将杨某某诉至法院,要求其偿还借款5万元。被告杨某某辩称,其出具的收条、借条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达,并向法庭提交2022年11月27日张某与杨某某的通话录音一份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:

张某与杨某某曾以情侣关系交往两年有余,期间,张某向杨某某微信转账、发红包百余次,每次金额几十元至万元不等,总金额高于5万元,但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未体现借贷的合意,情侣之间频繁微信转账、发送红包且金额不定,也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和一般法律特征。

杨某某陈述因受张某胁迫才出具借条和收条,该陈述与张某拍摄杨某某手持借条和身份证的照片,以及2022年11月27日二人的通话内容相印证,法院予以采信,因此张某与杨某某之间并无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,张某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。

法官说法:

评判恋爱期间财物往来的性质,不能仅凭借据,而是取决于当事人双方在行为当时的意思表示,还要看往来金额的大小、用途、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综合认定。一般来说,双方当事人具有借贷合意,且借款已经实际交付,则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转账行为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。

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的财物给予,如日常生活消费,特殊节日给付的财物或“520”“1314”等特殊含义数字的转账金额,应视为一般赠与,一旦交付,不能要求返还;而较大金额的财物转账一般系以缔结婚姻、共同生活为目的,若双方恋爱关系结束,赠与一方有权要求返还。

▌来源:新黄河客户端 记者陈彤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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