县供销社和它的社员社(2):先天因素造就的特有体制

要剖析联合社与社员社之间的“游戏规则”,就不得不扒一扒它们的根,也就是它们的设立历史。我们就以现存的供销社体系中的县、乡两个层级来研判一下。

县供销社和它的社员社(2):先天因素造就的特有体制

从合作社运动的一般发展规律而言,应当也必须是先有单个的基层合作社,然后逐步联合,在壮大自我的同时,吸引新的合作社加入,发展联合社旗下新的合作社,最终形成地区的、国度的、及至于国际化的合作社联盟。

单单就我国解放后的合作社运动而言,却走的是另外一条道路,是“政府主办的合作社运动”,这里说的“主办”,即是一手操办,并不夸张,而非是有人认为的“主导”、“引导”、“扶持”、“指导”等。那是在推脱责任或者是一种理想化的观点。

因为是“政府主办”,县联社与基层社、城市消费合作社、城市手工业生产社、城市服务合作社等等基层社在建立的顺序上,便有了其独特的一面。因各地解放的时间不同,开展合作社运动的方式也有所不同,大抵有这样三类情况:

县供销社和它的社员社(2):先天因素造就的特有体制

1、先有村级的、乡镇级的或者是县城内的各类基层合作社,然后联合成立县级联社;

2、先有部分村级的、乡镇级的或者是县城内的各类基层合作社,即成立县级联合社,然后在县级联合社代行政府职权的情况下,全面推开,扎架子、搭台子,并组织成立新的基层合作社;

3、先成立县级联合社,政府赋予其职权,然后在全县域范围内,全面推开,扎架子、搭台子、用干部,按行政区划成立各基层合作社。

出现这些情况的因素有很多,但最主要的应该是各地解放的时间有差异,合作化运动开始的时间及各地的合作社运动开展实际也有所差异,把本应是自发的运动,采取了“拿来主义”式的推广,是使得合作社在我国遍地开花、茁壮成长的最重要的因素,同时,我国供销社“官办”的性质,再也抹除不掉。

县供销社和它的社员社(2):先天因素造就的特有体制

因而,在研究供销社的问题上,把其放到民营经济框架内,很显然是错误的,放到严格的集体合作经济框架内,也多有不合适处。它,从出生之日起,就摆脱不了“国营”、“官办”的性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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