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官有案说 | 美容不成反遭毁容?谁为“美”买单?

来源:【烟台日报-大小新闻】

现如今

越来越多的爱美人士选择

以接受美容的方式追求美丽蜕变。

美容之风盛行,

但也引发了诸多纠纷。

日前,

牟平法院审理一起

医疗美容侵权责任纠纷,

经法院耐心调解,

矛盾得以妥善化解。

女子爱美 入“坑”美容院

刘女士今年42岁,却因脸上的黄褐斑困扰多年。得知朋友开了一家美容院后,通过介绍了解,该美容院可为刘女士提供产品和手法,大概三个月就可以祛除刘女士脸上的斑点。这让刘女士忍不住心动,并对脸上斑点的祛除燃起希望。2022年4月至2022年10月,刘女士为治疗脸上的黄褐斑,多次在其朋友经营的美容院购买具有美白、淡斑、修复作用的化妆品,并接受扎针等手法服务促进产品吸收。

“专业”技师空降 服务后才知无资质

一日,美容院口头告知刘女士店里聘请了一位非常厉害的美容师李某,可以提供祛斑服务,并承诺达到一定的效果。刘女士与美容院商定好时间,欣然前往。该美容师为刘女士进行了滚针项目的操作,利用微细针状器械在皮肤软组织上滚动,刺穿表皮形成大量微通道,同时予以皮肤需要的营养药物,起到淡化斑点的作用。

然还未见美容效果,刘女士却渐感不适,脸上的黄褐斑未见好转甚至从点状加重成片状。经多方查询,得知该“专业”美容师李某系该区域产品销售、美容院的指导老师,并没有相关的职业医师资格,该美容院亦未取得进行医美项目的资质。刘女士与美容院、李某多次协商无果,美容院亦停止为其提供祛斑服务。

无奈之下,刘女士自行寻求中医治疗两月有余,并提起诉讼,要求法院判决美容院承担其各类损失三万余元,李某承担连带责任。

被告连连否认 与己无关

案件审理中,美容院坚决表示其与刘女士之间仅是化妆品买卖关系,滚针等手法是市场指导老师李某提供的,与其无关。李某辩称,其不是该美容院的员工,其与美容院之间属于化妆品供货关系,也从未收取刘女士任何费用,之所以为刘女士提供滚针服务,是店主与顾客约定的、经过他们同意的,在本质上其本身没有为店里提供技术服务的义务。李某称,滚针只是一种名称,非医美项目,公司提供的产品都是合格产品,若刘女士主张其面部斑点因滚针项目导致恶化需要提供鉴定依据。

法院找准“小切口”

促就握手言和“大和谐”

三方矛盾终化解

容貌对于女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。面容毁损对于原告来说,不仅仅是身体上的痛苦,其心理创伤更是难以估量。庭审中,刘女士情绪十分激动,但并不能提供其黄褐斑加重的直接证据,因间隔时间较长,加之中医干预,鉴定因果关系及损失也存在很大困难。承办法官考虑到,如果单纯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,原告情绪上很难接受,案件效果也不好。

经过多方咨询,确定滚针属医美项目,法官便以美容院及李某没有医疗美容资质、执业医师资格为切入点,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。一方面,耐心倾听原告的内心痛苦,与其共情,同时,释法明理,降低其不合理的诉讼预期。另一方面,从诚信经营、责任感、影响力等角度做二被告工作,让其明白自身过错,承担一定赔偿责任。功夫不负有心人,三人达成调解意见,并当庭履行。最终,三方握手言和,案结事了。

法官提醒

爱美之心,人皆有之,但在追求美丽的道路上并非随意而为之。作为服务提供者,其为消费者提供的美容服务往往涉及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,提供相关服务应具备相应的资质,聘请人员具有相关卫生资格。更应诚信经营,杜绝虚假宣传及不合格产品的使用,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。作为消费者,应当树立理性消费的观念,谨慎选择正规的美容机构。同时应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,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保留必要证据,一旦权益受损,应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责任编辑 李蕾

审校:赵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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